旗滨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之委托,指派蒋瑜文律师、王雅琴律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株洲
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
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未对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三)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株洲
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 日 14:00 在公司办
公总部会议室(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路)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7 年 6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91,641,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583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4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31,35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20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本基数和
分配总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
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
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本基数和分配总额的议案》。
同意股数 1,322,754,65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
反对股数 242,35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剔除董监高)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4,304,650 99.2985 242,350 0.7015 0 0.0000
其中 A 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
段情况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持股 5%以
1,276,25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上普通股股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东
持股 1%-5%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持股 1%以
下普通股股 46,504,650 99.4815 242,350 0.5185 0 0.0000
东
其中:市值
50 万以下 2,892,118 92.2682 242,350 7.7318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
以上普通股 43,612,53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股东
(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
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