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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8-01-1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
独立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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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的规定;
    (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证券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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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
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
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
件。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证券监管
机构的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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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
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券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亲自列席会议,就其
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
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
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
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第二章及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和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除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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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
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
    (一)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总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 或者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权;独立董事做出判断
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先认可权;
    (三)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需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     对外担保;
    (二)     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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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超过本次募集资金 10%以上的结余资金使用;
    (七)   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十)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 公司管理层收购;公司董监高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
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 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 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的影响及风险;
    (十九)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
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
    (二十)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
    (二十一)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
售资产标准);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的;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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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一)   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当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记入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公司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独立董
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公司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
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
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   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
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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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
料;
    (三)     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
等便利;
    (五)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务机
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     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
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
立董事可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 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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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解决措施进行消除,仍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
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
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
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应取得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
认可的后续培训。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
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
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第三十六条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



                                     9
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公
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
传闻时,需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
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
并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
情况:
    (一) 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六)   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
原因及次数;
    (七)   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
情况及原因;
    (八)   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10
    (九)   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十)   参加培训的情况;
    (十一) 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他工作;
    (十二) 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
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
管。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遵守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还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11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年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二条   年报工作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
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
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管理
    第五十七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到公司
进行现场工作。独立董事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公司
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
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二) 参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项进
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座谈,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五)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意见与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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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七) 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 出席其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 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运营、工程施工、研发等现场进行实地调研;
    (四) 与公司投资与工程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开发研究、财务、人事行政、审计、
股证事务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 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场活动;
    (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
员,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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