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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邮储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0年版)2020-01-1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20 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适用情形..........................................................................3

第三章 内部审批..........................................................................4

第四章 附         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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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
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
批要求的情况下,本行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二)各级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
(三)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四)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
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
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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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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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内部审批

    第十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总行各直属单位、持有本行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现相关信

息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的,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各信息报送主体应对所报送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
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
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
求内地、香港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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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
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事后尽快

报其他董事会成员知晓。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责时,由行
长审批。
    对于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行
内审批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本行豁免披露申请被监管机构
驳回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
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
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
行登记,董事会办公室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并妥善保管
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
报送主体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事项进展。若出现以
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信息报送主体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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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

    于本条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
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或本行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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