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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赵伟昌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 12
月 15 日的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
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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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回执格式文本。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议召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朝阳区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40 层 4009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官
庆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
审议了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计 98 名,所持股份共计
17,089,095,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16,968,276,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6.5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3 人,所持股份 120,819,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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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大会通知、会议资料、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百一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5、本次股东大会的 1 项议案全部获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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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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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旭琦

            (盖章)



                                          经办律师:

                                                            赵伟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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