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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18-01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财政部新修
订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财政部先后修订及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企业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该准则
规范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等,并
要求,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要求企业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该准则明确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
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该准则要求,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
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
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数据。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
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持续经营
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通知》规定相关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在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列报,而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仍
然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通知》要求对于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
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公司 2017 年
度无相关经营业务,没有影响。
    2、对于《政府补助》准则,公司将 2017 年度发生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 1.64 亿元,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将发生的与企业日常活
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1.84 亿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上年数据不再进行调整。
    3、对于《通知》要求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公司已按照要求修订编制了 2017
年度财务报表。2017 年,公司发生资产处置收益 0.7 亿元,按照规定要求列入“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对于可比期间报表,调减营业外收入 2.69 亿元,调减营业外
支出 0.42 亿元,净额 2.27 亿元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