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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2017-09-09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核通过,且现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完成,公司拟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周正国




高 卫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