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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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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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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河南明泰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明泰铝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泰铝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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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 时在明泰铝业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审议事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802,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627,6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4%。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174,734 股,占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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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21.9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174,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0%。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章程》、《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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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146,13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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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6,773,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146,13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5,220,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61%;
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弃权 25,677,23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2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468,9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999%;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25,677,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780%。

     对上述议案 9,关联股东马廷义先生、化新民先生及杜有东先生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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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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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季正刚




                                         承办律师:

                                                           朱思萌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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