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合资设立新材料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合资设立新材料公司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 了认真审阅,现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有利于公司与关联人 的深度合作,建立利益共同体,推进公司转型升级。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关于合资设立新材料公司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其中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吕军 厉 辉 张春洁 杨 涛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