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拟收购山东滨 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推进转型 升级,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利益。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关于收购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 司股权的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公司收购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独立董事:陈吕军 厉 辉 张春洁 杨 涛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