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164 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 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 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天内向 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抄送: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