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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非公开发行2014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兑付、兑息公告2015-09-21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15-07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兑付、兑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开始支付“14 华泰 03” 、

“14 华泰 04”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期间(以下

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兑付“14 华泰 03”本金。为保证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二期

次级债券。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及代码:14 华泰 03(123343);14

华泰 04(123344)。

     3、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60 亿元。

     5、债券期限:分 3 年期、4 年期两个品种,其中 3 年期品种 30

亿元,附第 1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4 年期品种 30 亿元,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两个品种之间设置双向回拨机制,回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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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限制,各品种的最终发行规模合计为 60 亿元。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债券,3 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5.7%,4

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5.9%。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另计息。

    7、计息期限: 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4 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8、付息首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9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9、债券担保:无担保。

    1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 年 9 月 29 日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 14 华泰 03 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4 日;14 华泰 04 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28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

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

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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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兑付、兑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本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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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华泰03”、“14华泰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

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

       五、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联系人:赵远宽、奚东升、钱佳、于海燕。

    电话:025-83387788,83387118,83387792,83387865。

    传真:025-84579938。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姜虹、张馨予

    电话:010-56839393


                                4
    传真:010-568395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杨艺

    电话:021-3887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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