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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五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11-09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 2018-073
债券简称:17 华泰 07          债券代码:14570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五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五期)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摘牌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五期)
    2. 证券简称:17 华泰 07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45701
    4.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40 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6】2333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期限和利率:1 年期,票面利率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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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并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10. 付息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11. 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12. 信用级别:无
    13. 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五期)票面
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20%,每手“17 华泰 07”(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次
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40 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四)摘牌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华泰 07”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
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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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二)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王成成
    联系电话:025-83387750
    (三)托管人: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3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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