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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卫通:关于签订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7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19-040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中星 18 号卫星保险赔付情况
      2019 年 8 月 19 日,中星 18 号卫星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
成功发射升空,星箭分离正常,但卫星工作异常。中国卫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已与保险承保商签署《责
任解除协议》,确认公司可从保险承保商获得关于中星 18 号
卫星的保险理赔款为 2.5 亿美元。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发布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 2.4225 亿美元赔
付款,保险承保商将根据赔付进度予以支付剩余 775 万美元。
      二、《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将开立专项账户,对保险赔付款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保险赔付款用
于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
      公司开立的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1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资金金额      专户用途
                                                     公司获得的中星
                  341570039036         24,225.22
                                                     18 号卫星保险
中国银行北京       (美元账号)           万美元
                                                     赔付款的存储和
中关村支行营
                                                     支付后续卫星资
业部               348070068112         0 万元
                                                     源建设项目款项
                 (人民币账号)         人民币
                                                     使用
   注:上表中专户资金金额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数据,包括公司收到的

保险赔付款和银行账户利息。

     公司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营
业部、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北京签署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获得的中星 18 号卫星保险赔付
款的存储和支付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款项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将按照其《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规
定》及《卫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明确保险赔
付款拟用于后续卫星资源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严格执行内
部决策与审批制度,做好保险赔付款的资金使用。
     在资金专户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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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存款业务办妥后,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本协议三方在此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
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
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刘先丰
及丙方依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更换后的其他指定保荐代表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本条前段约定的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含
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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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
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保险赔付款净额 20%的,甲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更换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
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事先按本协议约
定书面通知到乙方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并且不向甲丙两方
之任何一方承担违约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
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因乙方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丙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
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
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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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
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营业部及中信建投证
券签署的《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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