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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潞安环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24  

						                 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Laˇ ˇo仟 ice

                                       中国    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迎 泽 区劲松路 3号 中泰广场 as楼

                                      由阝绍岗:o30006

                    电话 《O3sll87802058,BO200传 真 :lO3sη 8,B∞ 05

                             电子 邮件 : sxdwg‘   @ls3com




        关于山西潞安环 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八年度股 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 西潞安环保 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 )、                        《上 市
                               “                 ”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            《规则 》           )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
                            “                          ”
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          《公司章程》                 )`惠   承贵公司委托`山 西德为
                 “   ”
律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指 派管晋宏 、徐德峰律师出席 贵公司 ⒛ 1g
                   “       ”
年度股东大会 (下 称 本次大会 ),就 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




并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 ,本 所 律师核 查和验证 了贵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本 法律意见书是依据 出具 日前 己发生的

或存在 的事实 ,根 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 的理解出具 。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 ,对 贵公司本次大会召集 、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
    一 、本次大会的召 集 、召开 程序

    1.1本 次大会 的召集
    1,1,1根 据 ⒛ 1g年 4月 zs日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潞安环能 ”或 “公司 ”)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 司

董事会决定于 ⒛ 1g年 5月 23日 召开本 次大会 。

    1.1.2zO1g年 4月 26日      ,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 、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上 公告

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 》和 《山西潞 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二 ⊙一 八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文件 。

    1,1,3公 司董事会于 ⒛】g年 4月 26日 在 上 述网站 上 公告了本 次大

会的会议资料 。

    1.⒈   4经 核查 ,本 次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 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   2本 次大会 的召开方式
    1.2.1本 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投票方式 。

    12.2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zO1g年 5月 23日 上 午 10点 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 ,由 公司董事长游浩先生主持 。

    1,23本 次大会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zO19年 5月 23日 上午 ⒐ 15至 ⒐

乃 ,⒐ 3o至     11:3o,下 午 13:00至 1s:oo;通 过互联网投 票平 台的
投票时间为 zO1g年 5月 z3日        9:1s至   1s:00。

    1.24经 核查 ,公 司本次大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 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   :




     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 的法律文 件             止
                                                                  `截
zO1g年 5月 z3日 上 午 10时 止、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 代 理人 共 ⒛ 名 ,代 表 股份 1g47745035股   ,占 贵 公司股份 总数 的
65.11%。

     经核查 ,上 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 券交易所截 止 zO1g年 5月 ⒛ 日下午收 市后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 一致 。

     2,2 根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 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 次大会通过 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10名     ,代 表股份 ,,,BOB2股 ,占 公司股
份 总数的 0.⒛ %。

     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 资者共 1g名     ,代 表股份
gszszB1B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9%。

     24     出席本次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2.5 经 本所律师验 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 合我 国现行法

律 、法 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 本所律师见 证 ,本 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

和表诀 。
    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十 三 项      :




      (1)二 ○— 八年度董事 会 工作报告   ;




      (2)二 ⊙— 八年度监事 会工 作报告   ;




      (3)二 ⊙一 八年 度独立 董事 工作报告    ;




      (4)关 于审议公 司 〈二 ⊙一 八年 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5)关 于审议公 司 〈二 ○一 八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




      (6)关 于公司 二 ○一 八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          ;




      (7)关 于公司二 ○— 九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关 于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的议案      ;




      (9)关 于发 行长期限含权 中期票据的议 案     ;




     (10)关 于聘任 二 ⊙一九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




     (11)关 于审议 公司 〈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议案                   ;




     (12)关 于审议公 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的议案                   ;




     (13)关 于审议公 司 二 ⊙一 八年度企业社 会责任报告 〉的议案 。
    3.2 本次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 票表决 ,现 场表决在本 次大会股东

通过的监 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

    3,3 根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 决结果 ,本 次大会最终表 决结果如下         :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 的十 三 项议案逐项进 行表决 。其 中第七项议案

表决时 ,与 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其 余十 二项议案                  ,




均 经 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 代 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

有效通过 。

    34   经 核查
                `本
                      次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
     四、 结论性 意见

    综 上本所 律师认 为 ,公 司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 符合现 行法 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所 通过 的议案合 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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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律 师 : 管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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