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风范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1-14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 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丁含春律师、黄聪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
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律师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1/4
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
区西区人民南路 8 号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由公司董事陈卫京主持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
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三)的 9:15-15:00。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1 名,代表股份 640,261,3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56.4986% , 其 中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26 名 , 代 表 股 份
639,355,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18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召集人


                                           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通知、
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2019 年 1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暂时取消《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
的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

    上述议案取消后,本次股东大会仅就《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未出现修订和变更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亦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新增议案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丁含春   律师




                                          黄聪慧   律师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