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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煤机: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9  

						            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2018-030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32,471,3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623,568.5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A 股普通股股东(不含自行发放对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事宜,请参见公

司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的投票表决结果及派付股息》。


2. 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含税),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以及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05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

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

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167 号
联系部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联系电话:0371-67891017

联系传真:0371-67891000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