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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煤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05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Ltd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
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郑州煤矿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我们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19 年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19 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2019 年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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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Ltd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33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603 万份股票期权。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尧   李旭冬   江华   程惊雷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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