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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际华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08-30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2017 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审计机构事宜》的议案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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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执行。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
事宜。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
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不在签到薄上登记签到,或会
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可以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质询和发言。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并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有权就大会议案提出问题,主持人与大会秘书处视会议
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
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
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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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议
案表决结束后,大会安排股东代表发言、提议及咨询交流活动。
     六、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
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
一项,并已打“√”表示;未填、填错、涂改、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无效。
     七、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任何
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
调至振动状态。
     八、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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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30,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9
                       层第二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成先生
     与会人员:
     1、截至 2017 年 9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会议开始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
单”。
     二、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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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2017 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审计机构事宜》的议案
     三、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发放
表决票,并由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四、股东代表发言、提议及咨询。由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
予以回答。
     五、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参加表决票清
点工作。
     六、监票工作人员代表公布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报告主持人。
     七、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董事会秘书宣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预)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预)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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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一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22 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拟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已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并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附件:
    1、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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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之附件 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22 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和
要求,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1、原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中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
一条现调整至第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
七条,内容不变,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2、修订条款:

                 现行条款                             修订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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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应计为“弃权”。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特此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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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之附件 2: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
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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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总会计师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关
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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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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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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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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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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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六)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七)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

     表的股份数额。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除有正当理由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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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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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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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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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并签署声明确认书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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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

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
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前条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
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
与合理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之日
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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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二


   关于《2017 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审计机构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7 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事
宜》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会签订聘用协议并确定审计费用。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
201724 号)(以下简称“《通知 24 号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故上述议案决议内容不符合《通
知 24 号文》相关要求。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发布《际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临 2017-028 号),
将就 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请事项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
    2017 年 8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
布《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
定的通知》(财会便201738 号),根据立信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
果,财政部、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同意立信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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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立信应对核查组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全面、彻底的整改
(问题清单另附),有效防范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系统性风险,
并定期向财政部、证监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发生新的重大风险,财政
部、证监会将另行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继续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授权董事会签订聘用协议并确定审计费用。


    附件:
    1、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
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24 号)
    2、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
决定的通知(财会便201738 号)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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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之附件 1:


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并限期整改的通知
                        财会便201724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因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 2016 年 7 月、2017
年 5 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 号)。为了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年发布,2012 年修订)》(财会20122 号),财
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你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
日期为准,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同)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之日起,你所应根据向财政部、证监会提
交的书面整改计划,于 2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做出
是否允许你所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你
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
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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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之附件 2:


            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
                       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
                          财会便201738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2007 年发布,2012 年修订)》(财会[2012]2 号)和《关于责
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
的通知》(财会便[2017]24 号,以下简称“24 号通知”)的要求,财政部、
证监会成立联合核查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立信)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3 日,立信按照财会[2012]2 号文件要求,向财政部、证
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表,并于 7 月 14 日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了书面
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梳理了立信近年来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 4 宗
案件(其中 2 宗案件尚未结案),列明了立信通过自查发现的需要整改的
10 个方面近 40 项问题(涉及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财务
管理、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质量控制等),并逐项说明了整改完成情
况及下一步需要持续改进的举措。
    7 月 24 日至 8 月 2 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核查组对立信上海总所、
北京分所、江苏分所进行了核查。核查过程中,核查组成员查阅了 55 项
立信内部管理制度,抽检了 200 多份业务约定书和部分审计项目的审计工
作底稿,采用人员约谈、数据分析、业务抽检、实物抽盘、报表及账户测
试、系统模拟测试等方法,查验立信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方面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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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主要风险,共计形成核查工作底稿 68 份。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
组对核查资料进行了复核、梳理和总结。
    二、核查结果
    根据财会[2012]2 号和“24 号通知”,核查工作是对立信整改情况进行
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核查而非全面检查。核查发现,立信自 5 月 23 日起已
全面停止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通过采取加强风险控制、
修订完善制度、改进内部治理、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等措施
进行了整改。经核查,立信在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客观上构成对立信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在质量控
制方面,立信在证券业务审前风险评估、质量控制流程记录、签字注册会
计师定期轮换、业务质量监控、审计业务约定书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
缺陷。在一体化管理方面,立信在合伙人收益分配、业务分级分类管理、
业务人员统一委派、技术标准贯彻实施、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等方面存在
一定缺陷。
    三、处理决定
    根据立信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财政部、证监会作出如下处
理决定:
    (一)同意立信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立信应对核查组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全面、彻底的整改
(问题清单另附),有效防范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系统性风险,
并定期向财政部、证监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发生新的重大风险,财政
部、证监会将另行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财政部会计司 证监会会计部
                                           2017 年 8 月 10 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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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意 见 征 询 单


 股东姓名                股东账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股东意见或建议:




                                        股东签名: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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