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际华集团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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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211
敬启者:
受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际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3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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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9 层第二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李学成先生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2,568,307,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48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
表股份 63,846,20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4537%。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相关
中介机构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点了
现场表决票。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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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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