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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帆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7-11-1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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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力帆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力帆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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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力帆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力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帆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
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召开,《力帆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十五日。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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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
下午 14:00 在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如
期召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力帆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决定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40,132,617
股(与会股东所持股份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部分不计入本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统
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
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 45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46%。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力帆股份第四届董事会 11 名董事、第四届监事会 5 名监事和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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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力帆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东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力帆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569,517 股,反对 200 股,弃权 15,000 股,同意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
   (二)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重庆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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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639,314,717 股,反对 0 股,弃权 15,00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由于关联股东汤晓东须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 1,255,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中的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
以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
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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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顾    峰)




                                    经办律师:
                                                   (张书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