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7-0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37,892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成本。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7,892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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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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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 刘 颖 岳 川
日期: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