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3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此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同意将公司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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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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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 刘 颖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