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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债券代码:143155     债券简称:17 光证 G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4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开始支付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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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光证 G2,代码 143155.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70%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月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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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7 月 4 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债券付

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7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3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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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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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021-22169807

    传真:021-621559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曹宁

    电话:021-38674904、38032079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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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联系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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