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2018-06-27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债券代码:143155 债券简称:17 光证 G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4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开始支付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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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光证 G2,代码 143155.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70%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 号文件批准
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月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4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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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7 月 4 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债券付
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7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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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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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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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张蓓
联系电话:021-22169807
传真:021-621559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曹宁
电话:021-38674904、38032079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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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联系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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