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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2019-09-19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9-052

债券代码:143652.SH                        债券简称:18 光证 G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9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9 月 26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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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 光证 G3,代码 143652.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8 亿元,期限为 3 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 号文件批

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3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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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9 月 26 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债券付

息日为 2019 年 9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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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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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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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

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传真:021-621559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江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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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38674904、38032079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联系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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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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