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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12-12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
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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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3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宁
穿路538号公司总部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
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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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86,80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6%。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

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

3 项议案:

      1、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事宜的议案;

      3、关于审议《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进
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上述3项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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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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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卜未鸣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卜未鸣



                                                    陈小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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