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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关于涉及仲裁结果公告2018-02-23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1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人民币 192,796,988.84 元及承担向涉
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
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仲裁反请求金额人民币 221,360,202.13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仲裁结果,公司须向
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410,435.26 元,该项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2013)杭仲裁
字第 387 号)。本次仲裁申请人及被反申请人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
(简称“新昌营造”),被申请人及反申请人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宁波建工”“本公司”)。仲裁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
    本次仲裁涉案项目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
区高科技园。本公司于 2011 年与新昌营造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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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项目部分设施提供建造服务。目前该工程
已经竣工,在双方就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下,新昌营造提请仲
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2 月 25 日披露的 2014-004 号公告)。针
对本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请仲裁反请求(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2014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 2014-008 号公告)。
    二、案件裁决情况
    (一)仲裁申请及反请求内容
    在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就涉案项目的服务和费用存在较大争议情况
下,新昌营造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在工程协议总价中扣除未实施部分工
程价款、由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垫付款、未完工程管理费及违约金等,
相关金额共计 192,796,988.84 元以及由被申请方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
的其他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
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新昌营造
支付公司合作协议价款、工程开办费、相关损失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共
计 221,360,202.13 元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次裁决情况
    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本案做主要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有权在协议总价款中扣除被申请人未实施的部分工作
之相应价款人民币 7,149,472 元;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未完成属于其应负责的工作
而使申请人额外支出的款项人民币 27,330,169.98 元;认定被申请人应
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 427,328.32 元;
    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替被申请人垫付的款项人民币
79,783,100.83 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 1,014,002.48
元。
    4、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水电费共计人民币 2,221,165.42 元。
    5、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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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协议价款人民币 74,305,683.53 元;
    6、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施工开办
费人民币 27,525,087.12 元;
    7、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
币 509,604 元;
    8、被反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5,299,627.12 元;
    9、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反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上述裁决,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庭支持金额总计人民币
117,925,239.03 元,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支持金额总计为人民
币 107,640,001.77 元,两相抵扣,被申请人尚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285,237.26 元;
    11、本案双方在预交款抵扣后还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鉴定费在人民币 125,198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仲裁结果,公司须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0,410,435.26 元,该项
仲裁的执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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