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08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北京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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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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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二)2017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预先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参会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6日下午14:00在上海蓝滨石化设
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表以及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
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股份数 238,392,75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7.24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238,362,7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233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股
份数为 30,0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84%。
2、公司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6 人, 董事谢东钢、董事张春燕、
董事郭伟华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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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1 选举张延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永红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贾晓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黄建洲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陈贯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解庆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7 选举张新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8 选举刘红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9 选举刘俊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1 选举刘桂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选举王海波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
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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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对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股
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
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代理人未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计票、
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 4 项议案,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并作出了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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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罗会远:______________
王亭亭:______________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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