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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科高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8-04-24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国机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党委会议、纪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
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重
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
大问题;
    (三) 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制定;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

    (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 发行公司债券;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公司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需通报的奖惩事项;

    (十五)公司薪酬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六)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七)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
    (十九)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 基层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选拔、提名、竞聘、聘
用、解聘、任免、奖惩等;
    (二) 关键岗位人员的调入、调出;
    (三) 公司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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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或确定公司后备干部人选;
    (五) 党委以及党支部人员变动;

    (六) 纪委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变动;
    (七)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八)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 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
    (二) 扩大公司融资规模(不包括银行借款到期续贷);

    (三) 对外担保;
    (四) 处置公司土地、房屋;
    (五) 公司投资期权、期货、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六)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外企业或单位的借款;
    (七) 购进或处置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机器设
备或重要技术;

    (八)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
    (九) 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销售合同评审;
    (十)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 年度预算内100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 超过预算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 超过3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捐助;
    (四)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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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决策主要会议形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
论决定的方式。主要会议形式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政班子联席
会议、党委会议、纪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依照《蓝
科高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蓝科高新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蓝科高新监事
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企业法人代表主持,党政领导
班子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纪委委员、各党支

部书记或有关项目负责人视决策事项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委员参加,各党支部书记或有
关项目负责人视决策事项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行
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相关部门或有关项目负责人视决策事项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会议由职工

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形成决
议,职工代表大会其他职权和议事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策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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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决策主要程序
    (一) 确定议题

    1.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   公司各部门、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可确定
为决策议题;

    3.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决策事项,由经理层、工会或三
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经公司党委审定同意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二) 调研考察

    1.   决策议题确定后,应开展深入调研论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
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通过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论证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
式,广泛听取意见;

    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或总经
理提名、通过公开竞聘等其他形式确定人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三) 沟通酝酿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必
要的沟通并履行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决策事项议题有关材料应在领导班子会
议召开前送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每位与会

人员,并保证其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
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   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酝酿阶段应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的
意见,并保证组织人事和纪委等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   职工代表大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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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论证评估
    1.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

的内容由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律师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2.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
决策评估;

    3.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
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
决定。

    (五) 会议准备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筹
备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列

席)会议人员,召开相关会议。


                        第五章 决策主要规则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不同决
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其它形式议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按

照相应程序及时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党委
会议、纪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
策情况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党委会议、
纪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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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重大
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未经委托的人员不得越权代替。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
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

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一条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带有实
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

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
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可采
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前次党委会议或纪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
复议,必须有一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
不得复议;凡前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

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
得复议。
    第二十三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议题时,本
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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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
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党委成员,
应当贯彻党委意见或决定。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

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
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一级党委反映。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

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
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为公司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决策做出后,公司按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国机集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
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
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尚未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
组织程序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须及
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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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做出决策的,
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
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领导班子在每年年底依据有关规定

向国机集团报告贯彻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并对所属各部门、单位执行“三重
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党群部、纪检监察室依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负责定期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情况、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

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向公司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政述廉的重要内
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在
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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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均应追究责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

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且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
的;
       (五) 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
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

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3年9月9日发布并试行的《甘
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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