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蓝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6-23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
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甘肃蓝科石化高
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国机财
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
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已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产品销
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
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拟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建立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互惠互利,促
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国机财务公司签订此金融服务协议。
3.关于为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独立意见
此项回购担保业务,能够解决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年产 10 万吨
变压器油装置和年产 20 万吨苯乙烯装置)中的资金问题,有效拉动
公司产品销售的稳定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公司从被担保
人资信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性等方面严格控制,
并根据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股东就该回购担保业务提供
股权质押担保,以降低风险。
该回购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新志、刘红宇、刘俊彦
201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