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蓝科: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2018-07-26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ST 蓝科       编号:临 2018-036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日常经营性合同,金额 18,600 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最终验收之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绩

具有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工期无法如期履行,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本次签订的合同涉及关联关系,还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工程名称: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洁净
型煤项目
    工程地点: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
    承包方式:EPC 总承包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煤化院”)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哈密市十三师红星四场中星西路 17 号
    主要办公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操斌
    注册资本:300 万元
    主营业务:煤化工、催化剂(净化剂)、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
环保和农用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2、合同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8 年 6 月 28 日哈密煤化院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为哈密天合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天合”)全资子公司。
    3、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哈密天合为新疆中能绿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能绿源)控股子

公司,其中中能绿源占股 70%;中能绿源为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方公司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源)控股子公司,

其中中国能源占股 50%;中国能源为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浦发)控股子公司,其中中国浦发占股 40%。
    公司和中国浦发同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机集团”)控股子公司,国机集团控股本公司 58.54%股权,控股中

国浦发 54.15%股权。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8.54%                        54.1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中国浦发机械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能源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50%
                                     北 方 公 司
                                             100%
                                     新疆中能绿源
                                     发展有限公司

                                             70%

                                      哈密天合投
                                      资有限公司
                                             100%
                                      哈密煤基化
                                      工研究院(有
                                      限 公 司 )



    公司与哈密煤化院关联关系如下图:
    4.哈密煤化院为哈密天合控股全资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以来
未发生经济业务,也未建立账套进行业务核算。
    5.哈密天合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末,资产总额 10,304.15 万元,净资产 931.36 万元,营
业收入 917.56 万元,净利润-58.95 元。
    6、哈密天合已拨入专项款 1100 万元。哈密煤化院已预付工程进
度款 500 万元,设备材料款 900 万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
    金额:人民币 18600 万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万元整)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实际以公司施工图据实结算,按月支付
工程进度款。每月 25 日前公司向哈密煤化院提交经双方审核确认的
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85%等额发票后,哈密煤化院向公司支付相应的
进度款(如有代付相应扣除),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到合同
总价款的 85%。
    余款 15%为质保金,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未发生保修范围内的
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了质量缺陷,
并经哈密煤化院检验合格后,哈密煤化院在工程交接之日起 12 个月
后 30 天内结清。
   履行地点和方式: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承
   包方式:EPC 总承包。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至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

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

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

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

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③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

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办完结算手续之日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承包人未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权利、义务和工作的约定;

    ②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完工;

    ③ 承包人提交审查的基础工程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深度未达到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 年版)、石油化工装置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及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

和审批办法》要求,或未按发包人书面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及修改;

    ④ 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修改或变更设

计;

    ⑤ 本合同约定提到承包人不得将不合格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

满足合同提到的质量要求;

    ⑦ 因承包人原因再次生产考核失败,工程项目因设计、采购、
施工原因达不到发包人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或承

包人的各项性能保证值;

    ⑧ 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对交工文件和竣工图约定;

    ⑨ 施工中忽视安全,经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

    ⑩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留违约金,或从质量保

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当承包人的违约侵害了发包人利益,除了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增加的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行使上述罚款权力,直至解除部分或

全部工程合同,承包人应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违约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

延续,保证工程按发包人要求得以控制,当发包人确信承包人已无法

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入施工

现场,完成承包人因违约而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承包人应无条

件(无偿)给予配合。

    争议解决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报上

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实施工程:

    ①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工程;
    ② 调解要求停止实施工程,且为双方接受;

    ③ 法院要求停止实施工程。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自双方签

字盖章之后,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后并经哈密煤化院确定后

即日生效。

    合同签署时间:2018 年 7 月 12 日

    合同签署地点:新疆哈密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预计对公司 2018 年度业绩具有积极
影响。有利于公司在煤机领域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提升公司 EPC 实施
能力。
    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项目实施地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合同争议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
各方主体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
能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工期无法如期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