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蓝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08-04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8-8-10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2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4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会议出席人:2018 年 8 月 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本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大会出席情况、会议事项及投票表决办法。
三、 会议进入议题的审议阶段,宣读、讨论、审议各项议案:
1. 审议《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四、 回答股东提问时间;
五、 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后,将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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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信息服务平台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表决结果);
六、 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七、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 公司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记录人签署会议记录;
十、 宣布大会结束。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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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18 年 7 月,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
密煤化院”)签订哈密煤化院年产 60 万吨洁净型煤项目 EPC 总承包合
同,说明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本次签订的合同涉及关联关系,
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工程名称: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洁净
型煤项目
工程地点: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
承包方式:EPC 总承包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哈密市十三师红星四场中星西路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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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操斌
注册资本:300 万元
主营业务:煤化工、催化剂(净化剂)、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
环保和农用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2、合同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8 年 6 月 28 日哈密煤化院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为哈密天合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天合”)全资子公司。
3、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哈密天合为新疆中能绿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能绿源)控股子
公司,其中中能绿源占股 70%;中能绿源为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方公司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源)控股子公司,
其中中国能源占股 50%;中国能源为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浦发)控股子公司,其中中国浦发占股 40%。
公司和中国浦发同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机集团”)控股子公司,国机集团控股本公司 58.54%股权,控股中
国浦发 54.15%股权。
公司与哈密煤化院关联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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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8.54% 54.1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中国浦发机械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能源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50%
北 方 公 司
100%
新疆中能绿源
发展有限公司
70%
哈密天合投
资有限公司
100%
哈密煤基化
工研究院(有
限 公 司 )
4.哈密煤化院为哈密天合控股全资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以来
未发生经济业务,也未建立账套进行业务核算。
5.哈密天合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7 年末,资产总额 10,304.15 万元,净资产 931.36 万元,营
业收入 917.56 万元,净利润-58.95 万元。
6、哈密天合已拨入专项款 1100 万元。哈密煤化院已预付工程进
度款 500 万元,设备材料款 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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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主要条款
金额:人民币 18600 万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万元整)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实际以公司施工图据实结算,按月支付
工程进度款。每月 25 日前公司向哈密煤化院提交经双方审核确认的
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85%等额发票后,哈密煤化院向公司支付相应的
进度款(如有代付相应扣除),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到合同
总价款的 85%。
余款 15%为质保金,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未发生保修范围内的
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了质量缺陷,
并经哈密煤化院检验合格后,哈密煤化院在工程交接之日起 12 个月
后 30 天内结清。
履行地点和方式: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承
包方式:EPC 总承包。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至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
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
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
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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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③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
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办完结算手续之日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承包人未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权利、义务和工作的约定;
②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完工;
③ 承包人提交审查的基础工程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深度未达到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 年版)、石油化工装置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及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
和审批办法》要求,或未按发包人书面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及修改;
④ 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修改或变更设
计;
⑤ 本合同约定提到承包人不得将不合格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⑥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
满足合同提到的质量要求;
⑦ 因承包人原因再次生产考核失败,工程项目因设计、采购、
施工原因达不到发包人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或承
包人的各项性能保证值;
⑧ 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对交工文件和竣工图约定;
⑨ 施工中忽视安全,经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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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⑩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留违约金,或从质量保
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当承包人的违约侵害了发包人利益,除了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和增加的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行使上述罚款权力,直至解除部分或
全部工程合同,承包人应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违约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
延续,保证工程按发包人要求得以控制,当发包人确信承包人已无法
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入施工
现场,完成承包人因违约而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承包人应无条
件(无偿)给予配合。
争议解决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报上
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实施工程:
①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工程;
② 调解要求停止实施工程,且为双方接受;
③ 法院要求停止实施工程。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签订,自双方签
字盖章之后,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后并经哈密煤化院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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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生效。
合同签署时间:2018 年 7 月 12 日
合同签署地点:新疆哈密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预计对公司 2018 年度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有利于公司在煤机领域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提升公司 EPC 实施能力。
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双方形成依赖。
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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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