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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蓝科: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4:00 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上
述核查和见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其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作出
了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14:00 在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
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且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通知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共
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238,332,7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253%。经本
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
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之记载,没有股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
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网络投票截止后,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票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请大会审议全部议案,
并作出了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等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