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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宇股份: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601799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9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6,155,2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8,831,76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周晓萍、周八斤、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48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480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6480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72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 182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156063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