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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交建:2016年年度实施A股分红派息公告2017-06-26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 2017-034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实施 A 股分红
                    派息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9444 元。

     关于扣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

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944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500 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750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周年

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登载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止 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普通股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16,174,735,425 股为基数,

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444 元(含税),公司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45,015,556.04 元(含税)。其中,A 股普通股股本为 11,747,235,425 股,派

发 A 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约 2,284,132,456.04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 A 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分红派发事宜,请参见公

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举行的股

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444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

知》)等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1750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19444 元。

    4.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17500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

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016562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