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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新传媒: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5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7-034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5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北京路 8 号皖新传媒大厦 107 会议
   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67,205,58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8.785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会议由副董事长吴文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
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长曹杰、董事翟凌云、袁荣俭、独
立董事梁能、强钧、马靖昊因公出差外地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会主席盛大文、监事马常好、方明
因公出差外地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和皖新金智共同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举办方高达
               投资 6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442,550,686 92.0460 124,654,900                 7.954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公司关于和皖新金
       智共同收购成都七中
       实验学校举办方高达 61,389,467              99.9757     14,900      0.0243        0      0.0000
       投资 65%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鹏峰、汪益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