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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银行: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5-27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9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86元(税前)。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6元;
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67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及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7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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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范围: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总股本46,679,095,000股为
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人民币86.82亿元。其中,A股股本为
39,810,359,500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人民币74.05亿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元,扣税后每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767元;自然人股东或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的税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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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67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
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
利0.167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
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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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
大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外,本行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其他股
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7 日




    ● 报备文件
    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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