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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银行: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3-2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 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公
司治理指引》、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
的要求,依照本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
的职责和权利,坚持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共有董事 13 名,其中独立董
事 6 名,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人数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及相关
监管规定。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
任。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报酬以外,本行独立董事在本行及本
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
职位,其独立性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本行独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乔志敏先生   自 2013 年 1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兼
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
行总行财务会计局副处长、卢森堡分行副行长、总行综合计划部
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司长、监管一司副司长、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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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会部
主任,中国民生银行第四届监事会副主席、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谢荣先生     自 2013 年 1 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中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系副教授、教授、博
士生导师、系副主任(期间曾在英国沃瑞克(Warwick)大学高级
访问研究一年),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国家会
计学院副院长。曾兼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注册会计师,普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注册会计师,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毕业于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资深非执业注册
会计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霍霭玲女士     自 2014 年 1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现
任思亚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独立顾问,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
员,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遴选会员暨经济事务委员会、
金融及财经专家小组成员,香港女工商及专业人员联会会员。曾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商业信贷部门经理,工商业
务及贸易融资业务区域主管,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主管,零售
业务区域主管,零售业务财富管理、投资产品主管,香港上海汇
丰银行亚太区业务整合主管、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市场营销管理顾
问。曾兼任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上海名誉会长。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香港银行学会会士”、
“专业财富管理师”等专业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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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洪才先生     自 2015 年 2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现
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总经济师,研究员,加拿大英属哥伦
比亚大学(UBC)访问学者。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助理工程师,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债权办公室公务员,广发证券上海总部副总
经理、北京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副总裁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后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冯仑先生     自 2015 年 2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
四方御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万通立体之城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央党校讲师、国家体改委体改所研究室副主任、
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于
1991 年创办万通集团。先后获得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中
央党校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学位和新加
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公共政策硕士学位(MPP)。
    王立国先生     自 2017 年 1 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现
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
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大连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兼任大连亚东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东北
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院长,住建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
评估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及硕士学
位,后获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2018 年度,本行六位独立董事均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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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外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次、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次、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次、优先股类
        别股东大会 1 次,审议通过议案 17 项,听取报告 2 项。董事会
        召开会议 16 次,其中现场会议 8 次,书面传签会议 8 次,共审
        议议案 96 项,听取汇报 16 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
        35 次,其中战略委员会 3 次、审计委员会 5 次、风险管理委员会
        4 次、提名委员会 6 次、薪酬委员会 4 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11 次、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 次,共审议议
        案 77 项,听取并研究专题工作汇报 25 项。本行独立董事出席会
        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股东
                      董事会   薪酬委 提名委 审计委 风险管理           战略委   关联交易控
 董事          大会
                                 员会     员会    员会     委员会        员会     制委员会
                                      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乔志敏         3/3    15/16     4/4      5/6       4/5      4/4                   11/11
谢   荣        1/3    16/16     4/4      6/6       5/5                            11/11
霍霭玲         1/3    16/16     2/2      6/6       5/5                  1/1       11/11
徐洪才         2/3    14/16              5/6       1/2                  3/3       9/11
冯   仑        1/3    10/16     3/4                         1/4         1/3       7/11
王立国         1/3    16/16     4/4                5/5                            11/11
        注:1、本行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 2018 年度内相关股东大
        会。
            2、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套开,在计算股东大会次数时合并计算。

               绝大多数独立董事为本行工作的时间达到 15 个工作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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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其中,徐洪才、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分别兼任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为本
行工作的时间达到 25 个工作日以上。
    (二)座谈与调研等情况
    董事会闭会期间,本行独立董事通过阅读本行定期和不定期
发送的内部文件、《董事会信息通报》等资料以及参加董事沟通
会、战略研讨会、董事务虚会等会议,及时了解本行战略转型、
业务发展、内控审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情况,并积极献言献策。
此外,本行独立董事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外部
审计师进行沟通,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日常工作中通过电子邮
件、电话等形式与本行保持密切联系,形成了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六位独立董事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
会议案提出异议。全年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战略优化情况
    2018 年,董事会坚持战略引领,积极推动并参与战略优化
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2018-2027)》,
确立了“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的愿景。本行独立董事就战略
优化工作提出了大量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二)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光大集团及
其下属企业、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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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交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审批、交易程序,并根据相关
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诚
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
响。本行独立董事推动管理层积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进一步加强与主要股东的沟通,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透明与合规。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检查,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监
会批准的、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之一。报告期末,本
行存续为光大集团应付金融债券利息 1.8 亿元提供担保,光大集
团以其持有的 6,750 万股某大型证券公司股权提供反担保。除此
以外的担保业务余额列示于本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
    本行重视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了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
及操作规程;通过现场、非现场检查等管理手段,对担保业务进
行风险监测防范。报告期内,该项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生违规担
保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薪酬情况
    1、董事提名情况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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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鹏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确定师永彦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确定何海滨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
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同意上述三位候选人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相关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王小林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
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其担任
本行非执行董事。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
准。
    (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葛海蛟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
审核,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其担任
本行执行董事。该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获得批准。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葛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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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本行独立董
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通过对葛海蛟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未
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意聘任其为本行行
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
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本行绩效考核和薪酬管
理的相关规定,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其中,《关于确定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8 年本行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 2018
年续聘的建议》,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18 年度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为 2018 年度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该议案提交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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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占
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30.12%。本行独立董事
从客观、独立的角度做出判断:本行拟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
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提交 2017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并获通过。本行于 2018 年 7 月和 8 月分别完成 A 股、
H 股股东 2017 年度分红派息工作。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行主要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只要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与本行开展同业竞争业务,但作为中国政府
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业务范围不在此承诺之列。该项承诺长期有
效,截至报告期末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本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和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
    2017 年 12 月 22 日,本行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2.00
亿股 H 股股票,向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发行 16.10 亿股 H 股
股票。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两家公司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相关承诺参见本行 2018 年年度报告。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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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沪港两地的监管要求,本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认真审
议 2017 年年报、2018 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与管理层和
审计师进行深入讨论,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如期对外
发布。同时,董事会合规开展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全年累计发
布 115 期 A 股临时公告(含非公告上网文件)、146 期 H 股临时
公告(含 A 股海外监管公告),包括董监高任职变动、会议决议、
分红派息、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8 年,董事会对 2017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并
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经过与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沟通,本行独立董事认为:本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
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本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
重要缺陷。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行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
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要求,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已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健全完备的公司治理架构,完
善了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科学、高
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
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七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化支持。
    本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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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会议文件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行董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文件完备,相关信息资料充分,董事勤勉尽责,不存在与召
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形。
    (十三)在年度报告中的履职情况
    根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本行独立董事在 2017 年
年度报告编制审议过程中,听取了管理层关于 2017 年度经营管
理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
划、审计重点和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密切关注审计
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本行独立董事认为 2017 年年度
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2018 年度本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履职,对本行的各
项业务发展及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本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本行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也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本行独
立董事与本行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也不存在密切的经
营关系,与本行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能够保持形式上和
实质上的独立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乔志敏、谢荣、霍霭玲、徐洪才、冯仑、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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