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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独立董事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4  

						       独立董事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连交易管理制
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
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上海红星美
凯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盘锦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向海通恒
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之子公司与
关连人士红星控股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与上海星之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宁波通商银行
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体现良好的
履约能力。本次担保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也有利于
公司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下属全
资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盘锦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向海通
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盘锦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盘锦红星”)提供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的,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盘锦红星经营情况稳定,租金收入
水平稳步提升,体现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担保有助于提升盘锦红星的持续经营
和发展能力, 也有利于公司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盘锦红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关于公司之子公司与关连人士红星控股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服务框
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倍得”)拟为红
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控股”)及/或红星控股之附属公司
提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服务,家倍得拟与红星控股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服务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金额不超过 1,70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协议期限
为自家倍得和红星控股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框架协议预计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签订。
    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连董事进行了回避,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本次交易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
理,付款方式及安排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
意公司之子公司家倍得与红星控股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上海星之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持续关连
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上海星之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之域”)出
租商务办公大楼,并委托上海星之域进行物业管理,公司拟与上海星之域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宇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宇煦”)拟向上海星之域出租地下非产权车位,上海宇煦与上海星
之域拟签订车位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车位租赁协议的期限为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合同协议预计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签订。
    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连董事进行了回避,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本次交易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
理,付款方式及安排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
意公司与上海星之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宇煦与上海星之域
签订车位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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