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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8-03-30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

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

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

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监管
                            - 1 -
机构。

    本制度所称“相关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其各自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监管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机构或人员及其他参与本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
                          -    2   -
合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面

的要求。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七条 本行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行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

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   3   -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

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本行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

    第九条 本行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的披露标准规定,但相关监管机构或

本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

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本行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   4   -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行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

的,本行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本

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5   -
第二章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   6   -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十九条 本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

管机构有关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针对商业银

行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本行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7   -
    第二十一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经

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本行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本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

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及释义;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及其他监管要求披露的股
                            - 8 -
权信息;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及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含风险管理信息等);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及释义;

   (二)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及其他监管要求披露的股

权信息;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含公司治理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本行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报告;


                            -   9   -
    (八)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行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本行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本行将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前述部分董事会决议指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和涉及监管机构规定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涉及其

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如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披露的,本行也将及时

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10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行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

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5%或单笔金额超过 20 亿元的;

    (二)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
                             -   11   -
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1%的;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三十条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的对外担保事项,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 5%或单笔担保金额

超过 20 亿元的,本行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及时披露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并达到监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

其风险敞口,还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
                            - 12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披

露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合并或分立;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三)应当报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

权事项;
                             -   13   -
    (十四)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认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当及时披露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

净资产金额 1%的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本行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本行也应当及时披

露。

    本行应当披露本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

金额累计达到 1,000 万元并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使

本行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本行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14   -
    (六)本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本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本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二)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

    (十四)本行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

成重大影响的;

    (十五)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其他情

形:

    (一)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章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 15 -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本行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本行

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了审核意

见;

    (六)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本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本行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 16 -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五)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时。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

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

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

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
                          - 17 -
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上的,本

行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本行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本行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

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第四十一条 本行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涉及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中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本行遵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第九章规定执行。

                             -   18   -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董事长是本行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就相

关信息披露事宜独立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监

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差错的,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进

                            -   19   -
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负责办理本行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本行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是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统一办理本行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总

行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四十八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所在各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   20   -
息报告联络人,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

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

性负责。分管行领导应当督促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以及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做好本部门或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

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

地公告。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21   -
    第五十一条 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行,配合本行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本行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

部门,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等总行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

相关内容的编制;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   22   -
    (三)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五)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信息通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

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

所认定的应披露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通报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

息披露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晓或获得通报信息后,

应立即报告董事长。

    (二)文稿拟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

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报董事会秘书进行程序性审查。

    (三)审核。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董事长审核,将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

告信息文稿报送监事会进行审核。

    第五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
                          -   23   -
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二)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

露申请;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组织披露。董事会秘书组织将审核后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告文稿及时披露。包括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

规定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本行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本行应按照监管机

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九条 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

拟披露信息。确实需向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报送信息的,负责信息报送的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应按程序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   24   -
报送信息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报送信息的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切

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时,

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

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

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

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本行拟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的,应事前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才能登

载。

    总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拟接受外界

采访或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不

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

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   25   -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或调研的,应事

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

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交

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本行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

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本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七章 信息披露媒体

    第六十二条 本行信息披露媒体指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本行内部网等),

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

向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

了解本行的机会。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26   -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五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存在有意泄露未公开信息、重大错报或虚

假陈述等相关行为,对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

相应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义务人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三)泄漏未公开信息、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原因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

                             -   27   -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行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

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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