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福莱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11-0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
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除非《联交所上市规
则》或《上交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1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联交所上市规则》或者《上
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
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联交所上市规则》和《上交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要求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2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或者公司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3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二十
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个
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公告当日和会议召开当
日。本规则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根
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
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
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以及其它《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披露
的内容。

    除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5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公告、在公司或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等)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收件人地址以公司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指 A 股股东),股
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H 股股东公告应应按
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方
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以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而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由股东大会召集
人按照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原则于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6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7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除会议主持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程序及行政事宜”包括:(1) 并非载于股东大会的议程或任何致股东的补
充通函内;及 (2) 牵涉到会议主持人须维持大会有序进行及╱或容许大会事务
更妥善有效地处理,同时让所有股东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同时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公司股份
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8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不得决
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
票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9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H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公司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10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
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
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11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或《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