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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9-12-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9” 文核准,福莱特玻
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61.5049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5,438.4951 万元。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福莱特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对福莱特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胡伊
苹。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查阅、收集了福莱特的“三会”资料、信息披
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对福莱特的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
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
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福莱特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
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
“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部控制文件等进行查阅、复制、记录。

    核查意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三会”程序合规、文件齐备,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
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均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
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核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 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进行查阅和复制,
并就已披露事项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

    核查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主要银
行账户对账单等,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询问公司独立性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
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并与公司
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核查意见: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协议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就关联方、上市公司独
立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对公司 2019 年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详细了解,
了解投资决策过程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核查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过程符合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六) 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对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告进行查阅
和复制,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景气程度、上下游客户、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与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进行了解。

    核查意见:公司上市以来到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
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
身经营情况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持续盈利能力。
    (七) 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福莱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福莱特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保
荐机构与福莱特高管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
便利。年审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建立较为完
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
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
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合并报表范围体系之内的除外),关联交易公允,公司重大
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
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整体经营情况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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