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梁岩峰先生、顾旭先生、张卫华女士的简历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选任与 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梁岩峰先生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顾旭 先生、张卫华女士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