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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飞光纤: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9-03-21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cicc-cfgx-001




     委托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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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8
五、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 ............................................................................................................. 16
六、成立与备案............................................................................................................................. 16
七、委托资产................................................................................................................................. 17
八、资管计划的投资..................................................................................................................... 23
九、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 26
十、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6
十一、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0
十二、越权交易处理..................................................................................................................... 33
十三、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 34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7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40
十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 41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41
十八、保密..................................................................................................................................... 44
十九、通知与送达......................................................................................................................... 44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 45
二十一、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 47
二十二、或有事件......................................................................................................................... 47
二十三、其他事项......................................................................................................................... 48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50
附件二:委托资产追加管理人通知书 ......................................................................................... 57
附件三:委托人授权书 ................................................................................................................. 58
附件四:产品成立通知书 ............................................................................................................. 59
附件五: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 60
附件六-1:委托资产提取申请书 ................................................................................................. 61
附件七:问询函............................................................................................................................. 63
附件八:投资主办人简介 ............................................................................................................. 64
附件九: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 65
附件十:单一资产管理划款指令 ................................................................................................. 66
附件十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 67
附件十二: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 68
附件十三:账户信息..................................................................................................................... 69
附件十四: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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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承诺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

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投资者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

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金和财产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机

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本单位承诺如实向贵公司披露投资资金和

财产来源,并同意向贵公司提供与资金和财产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有关

的证明文件。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人所投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没有

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本单位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

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若本单位以资产管理产品或其他合法形式筹集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将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在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期间,本单位所筹

集资金的投资者不包括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契约式或有限合伙式基金),且筹集资

金的投资者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向本单位投资。


    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

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贵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本人/本单位进行适当性评估,本人/本单位有义务提

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贵公司评估后方购买相关产品。贵公司的评价结果不

构成对本人/本单位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本人/本单位的获利保证。本人/本单位不得以不

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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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上

述承诺,并确保上述承诺在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

述承诺,贵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做出相关处理,本人/本单位将予以配合

并承担相关后果和损失,因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本人/

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如贵司为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贵司予以

赔偿。


    特此承诺。

                                      个人投资者

                                     签字:

                                      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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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
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单一资产管理业
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
途合法,保证其参与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
下标的股票的合法合规性,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
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
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
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
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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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
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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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本《中金财富
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
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指“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3、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
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4、委托资产总值:指本计划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价
值总和。
    5、委托资产净值:指委托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交易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7、日:指每一自然日。
    8、产品成立日/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具有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含义。
    9、管理期限/存续期间: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含)至管理运作终止日(含)
之间的期间,经三方协商一致,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10、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
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11、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
资产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证券账户: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
资产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登记和交割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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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其他专用账户:指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
用于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且在
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流行病、突发
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网络黑客攻击及卫
星传送中断、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
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
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情形。
    16、标的股票:指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委托资产所投资的投资标的。
    17、员工持股计划: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8、管理委员会:指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委员会。
    19、长飞光纤或标的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20、证券经纪人(经纪商):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1、沪港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
词语具有标的公司公告的《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
相关词语的相同含义。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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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地址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
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投资限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若委托人上述信息发
生重要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混同操作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
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来源于标的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可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不存在任何可能妨
碍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且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约定或者其它内部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
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
一切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委托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向管
理人发送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申请及通知;
    5、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设立过程合法合规,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已取得参
与员工的认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
关业务规则、本合同的讲解,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和管理人制作的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附件一)、计划说明书(附件二)的相关内容,已清楚认
知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
果,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7、委托人声明,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
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8、委托人保证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符合对其及员工
持股计划适用的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已取得所
有必要的资格、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等。委托人对委托资产投资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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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作市场、运作规则、相关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和损失有充分清
晰的认知和理解,自行承担委托资产投资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9、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或其配偶;
    10、委托人保证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存在通过拆分转
让其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情形。
    11、委托人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已对沪
港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知识、交易惯例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已仔细研读且
充分理解了沪港通投资的特殊风险;委托人确认其已知悉、理解并同意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代本计划名义持有通过沪港通取得的证
券,对参与沪港通交易中涉及的股票持有、资金交收安排予以充分认可且不持任
何异议。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
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管理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
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方式、当事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4、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
出承诺;管理人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
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遵
循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
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7、管理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买空、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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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披义务以及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4、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
资比例、禁止行为、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进行投资监
督,对投资策略及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
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3)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
理相关业务报告等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4)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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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
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
和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2)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委托资产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亦不得损害国
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已经
妨碍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的情形;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保证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并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标的
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保证其已获必要
和充分的授权与批准将委托资产用于投资标的股票;
   (6)及时、准确向管理人书面告知或应管理人要求书面确认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不得买卖股票的时点,以及法定锁定期及归属锁定
期(如适用)等限制性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合同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委托人不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向管理人发出
任何追加或提取申请,不以任何方式向管理人提供或泄露任何内幕信息;
   (7)保证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告知、确认、
追加申请、提取申请等)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
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
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
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股票交易锁定期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
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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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
资交易活动等);委托人违反本条约定的,需承担本计划项下交易违反中国及投
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或命令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而给管
理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8)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股份权益的归属及处置、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如参与员工就
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任何主张或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委托人应负责与
相关方协商或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根据本合
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委托人应确保参与员工不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合同或
任何相关事由,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
如果参加员工向管理人提出任何主张,委托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并对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和遭受的相应损失予
以全额补偿;
   (9)配合完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及委托资产的(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
中的)反洗钱调查客户身份识别、合格投资者核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
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必要程序;按照要求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
供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
关文件;
   (10)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1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
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
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方披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运作情
况等;
   (13)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所产生的权利,并自行履行
相应义务;
   (14)委托人应自行关注和监控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存在减持限制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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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告知管理人;如因上述限制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足
额处置该等股票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5)委托人应事先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三),
内容包括有权对业务进行确认的人员的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发送书面同意书时管
理人、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授权文件应加盖委托人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管理委员会成员变
更,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决议并更新书面授
权文件,未及时更新书面授权文件的相关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16)承担因违约或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对管理人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17)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并对最终税务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8)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如有)的制定或修订如涉及管理人或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以及本合同的履行,应事先征询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意见,并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后施行;
   (19)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划出账户与参与本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
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与退出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
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经管理人同意,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
受此部分资金的参与或退出,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0)委托人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得从
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代):毕明建
    联系人:肖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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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8 层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电子邮箱:g_WM_IM@cicc.com.cn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2)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按照反洗钱、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
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
准入条件或购买本计划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本合同项下
的服务;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
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行使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如因委托人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或发送的追加、提取申
请导致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或命令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或被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停止执行,管理人有权
停止投资、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给管理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
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
权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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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
和运用委托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委托人、投资者、委托资产
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委托资产
或职务之便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
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委托人、管理委员会、投资者和托管人(如
有)的监督;
   (12)根据委托人要求,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利产生的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委托
资产不足时由委托人追加资产,管理人不予垫付;
   (1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
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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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
   (1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
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
   (17)保证提供给委托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和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委
托人;
   (18)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
合理时间内书面告知委托人;
   (19)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20)承担因违约或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21)当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约束本计划或对本计划
造成影响,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与各方协商修改本协议;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021-38677336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有权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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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相关监管要
求报告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委托
人、投资者、委托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
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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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向管理人提供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并在上述名单有变化时及时向管理
人提供最新名单;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计划名称: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二)本计划的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本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详见第八条“资管计划的投资”。

    (五)存续期限

    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自产品成立日起十年,并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

       (六)最低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委托资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七)本计划的外包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 A00005。



                                  六、成立与备案


       (一)产品成立
       管理人于托管账户收到现金形式初始委托资产的当日(T 日)或下一个工作
日(T+1)向委托人及托管人发送《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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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发出《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当日作为产品成立日,也即委托资产运
作起始日。
       (二)产品备案
       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
金。
       本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
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
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七、委托资产


       (一) 委托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1、委托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以
《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四)为准。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
       (二)委托资产的交付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移交初
始委托资产:
    (1)现金形式初始委托资产的移交
    如初始委托资产中有现金资产,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划入本计划的托管账户,
并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人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附件五)。托管人于
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附件十四)。管理人于托管账户收到现金形式初始委托资产的当日(T 日)或
下一个工作日(T+1)向委托人及托管人发送《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四)。


    初始委托资产份额=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委托资产初始单位净值(即1.000元/
份)
    初始委托资产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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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误差计入委托资产。

    (三)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
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委托资产的债务由委托资产本身承担责
任,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委托资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
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
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
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
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情形,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6、管理人通过证券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运作委托资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
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四)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
    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托管账户。
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托管
人应以“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托管户名
称在商业银行开立委托资产专用银行托管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
准。托管账户开立后 1 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管理人。
    a. 委托资产专用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b. 银证转账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并由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通
过托管人的托管网银办理办理;
    c. 银行托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取现,保管期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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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d. 在保管期间,委托人授权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
托管人书面同意,托管人、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
留印鉴等无效的行为,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2、证券账户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
交割开立证券账户。委托人开立证券账户应以“中金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金财富长飞
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须授
权并协助管理人向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按中登公司的规定提
供相关材料。管理人自办理证券账户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应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
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不得将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如适用)
    管理人为委托人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委托资产沪、深交易
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托管账户为收
款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取款密码由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只能通过第三方
存管业务平台完成。
    4、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如适用)
    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按照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开
户银行的规定办理。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到期后本金及利
息只能划回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预留印
鉴卡及存款协议等开户资料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
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
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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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由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定期
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之一需为托管人的监管人名章。

    5、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适用)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为委托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在指
定的基金公司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时
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使用上述账户、授权托管人
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6、其他专用账户
    因业务需要开立其他专用账户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予以办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有权以《委托资产交付
/追加通知书》(附件五)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该笔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追加资产在到账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始运作。委托财产以金额追加,以追
加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计算相应的追加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划单位净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下同);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
酬、增值税等相关费用之目的需要追加委托资产的,管理人将按照支付相关费用
的需要向委托人发出委托资产追加管理人通知书(附件二),委托人应当根据管
理人追加委托资产通知指定的期限和金额提交追加资产书面申请并及时、足额划
拨追加委托资产。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投资失败、投资损失、
投资文件项下的违约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委托资产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无任何垫款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因此而遭受的
相关损失(如有)。如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无法支付本计划承担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税费等),管理人有权自行变现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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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委托资产以支付相关费用,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管理人遭受损失或管理人为本计划垫付
资金的,管理人有权自行优先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或垫付金额,委
托资产不足补偿部分,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六)委托资产的提取
    1、本合同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员工持股计划规
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提取委托资产,但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T-3 日)向
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附件六-1)申请提取资产,管理人
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后做好变现准备,但并不表示管理
人已接受委托人的资产提取申请。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法按照《委托资产提
取及变现申请书》中委托人认可的规模或价格区间变现的,管理人将不对委托资
产进行变现操作且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另行出具《委
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确定相应提取规模及价格区间。
    履行上述约定后,委托人可于 T+2 日进行委托资产提取,可供提取的委托
资产金额仅限于本计划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扣减各项应付费用、税款以及管理
人根据本计划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后产生的即期或远期负债(如有)后的余额,委
托人向管理人查询可供提取的委托资产后,向管理人、托管人于 T+2 日以邮件
或传真形式发送《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附件六-2)。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提款
要求及时发送划款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
托管人应于划拨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委托人及管理人。
    委托财产以金额提取的,以提取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计算相应的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
委托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
    2、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资产变现时间,以使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
以支付提取金额。如因委托资产所投资品种处于封闭/锁定期、信息敏感期、停
牌、涨跌停板、无法满足《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中要求的变现价格区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回复《问询函回执》(附件七)或遇到其他流动性受限情
形等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该等变现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提取需求,就无法
满足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拒绝或延迟执行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的要求而无需承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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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责任,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提取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
因提取委托资产变现或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

    (七)委托资产的清算与返还
    1、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委托的估值外包机构应当在
在本合同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清算报告》,托管人应
在收到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管理人在清算报告审核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委托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
对《委托资产管理清算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如委托
人在收到委托资产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回复,则视同委托人无异议,
管理人和托管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
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构。
    2、在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可办理
委托资产移交手续。委托资产移交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证券/权益方式或者两者
的混合方式,移交方式由委托人向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确认。对于以现金方式移
交的委托资产,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资产变现时间。委托人应自行承担
委托资产变现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委托资产变现或委托人通知不及
时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委托资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对于按照委托资产现状(非现金方
式)方式移交的委托资产,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前提,委
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协商确定该部分委托资产的处理和移交方案。对因本合
同另有约定或因中登公司或委托资产中有因未上市、停牌、涨跌停板、处于封闭
/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其他原因未能变现的证券、投资品种或权益等不可归责
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实现委托资产转移的,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规定为前提,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应协商确定该部分委托资产的处
理和移交方案。该部分委托资产在移交给委托人前的损益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3、委托资产在委托资产清算日至委托资产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托管责任。除上述第 2 点所述情形外,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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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委托资产,发生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由被托管
的委托资产承担。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
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资管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
股计划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委托资产用于投资以下投资标的,委托资产投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合计占委
托资产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长飞光纤光缆(股票代码:6869.HK,
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80%;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 0%-100%;
    投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的 6 个月。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三)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管理人对本计划的管理方式仅限于为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而按照委托
人认可的建仓期范围及价格区间买入并持有标的股票,及按照委托人认可的价
格区间卖出标的股票。

    管理人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
决策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管理人和
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风险等级为 R3,属于中等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 C3 及以上
(稳健型、积极型、激进型)的普通合格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

    (五)投资禁止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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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资产的投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不得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
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标的股票。
    2、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3、关联方证券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4、不得从事中国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托管人只负责监控上述投资禁止和限制中第 2 项,其余部分由管理人自行
监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上述安排。
    因证券市场波动、管理人/发行人重组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已投
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净值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流
程,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
合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调整的,不视为管理人违约或未尽管理义务,但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投资执行流程
    1、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投资交易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买入标的股票操作流程: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至资管计划后,通过向管理人发送《委托人资
产交付/追加通知书》(附件五)告知委托人认可的买入标的股票的建仓期范围和
价格区间。
    (2)管理人收到委托人的《委托人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后,买入标的股
票前,向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发《问询函》(附件七),问询标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标的
股票交易期间。管理人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前,不得买入股票。
    (3)管理人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后,根据《委托人资产交付/追加
通知书》中委托人认可的买入标的股票的建仓期范围和价格区间,自主决定买入
标的股票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法按照《委托人资产
交付/追加通知书》中的建仓期范围或价格区间建仓的,管理人将不对委托资产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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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仓操作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另行出具《委
托人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告知管理人相应建仓期范围及价格区间。
    卖出标的股票的操作流程:
    (1)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通过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
请书》(附件六-1),告知管理人其拟提取委托资产的规模及认可的标的股票变现
的价格区间。
    (2)管理人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后,卖出标的股
票前,向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发《问询函》(附件七),问询标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标的
股票交易期间。管理人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前,不得卖出标的股票。
    (3)管理人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回复后,根据《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
申请书》中委托人认可的卖出标的股票的规模和价格区间,自主决定卖出标的股
票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如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法按照《委托资产提取及变
现申请书》中的规模或价格区间变现的,管理人将不对委托资产进行变现操作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另行出具《委托资产提取
及变现申请书》确定相应提取规模及价格区间。因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回复
《问询函回执》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将通过沪港通方式买入/卖出标的股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操作结
果反馈给委托人。
    2、如托管账户内委托资产余额不足以支付标的股票项下的投资资金或相关
费用的,管理人将向委托人发出追加委托资产的书面通知,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合
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追加委托资产。在托管账户收到委托人
的追加委托资产后,管理人根据《委托人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或本合同约定
及时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导致投资失
败或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责任和后果均由委托人
承担,非因管理人原因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并应赔偿管理人因委托
人原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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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范围和比例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变更,变更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为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关联交易
    本资管计划投资范围中的长飞光纤光缆(6869.HK),其主承销商及保荐人
为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委托人在此同意并
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此证券(长飞光纤光缆 6869.HK)。管理人
进行上述交易的,交易完成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
计划的资产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于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与托管人进行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如有)。委托人和托管人确认,管理人根据上述授权进行关联交易时,
无需事先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
知托管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
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上述关联交易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交
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
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导致管
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无法向委托人、托管人披露的,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九、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资主办人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投资主办人简介见附件八。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十、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划款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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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划款指令系指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管理人向托
管人发出投资资金划拨和相关费用支付的指令;
    (2)划款指令根据用途不同分为银证转账划款指令和非银证转账划款指令。
银证转账划款指令适用于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银行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银证转账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并由托管人根据划款指
令通过托管网银办理。非银证转账划款指令适用于第三方存管模式下银行托管账
户发生的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资金汇划;
    (3)委托资产采用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或管理人服务平台或管理人和
托管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划款指令;本合同中涉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使用传真方
式传递资料的,亦可使用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
    (4)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
开户行/开户券商;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券商;金额(大小
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划款指令的具体格式见附件十。
    (二)划款指令的授权
    (1)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日前向托管人提交用于提交划款指令的《管理人
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指定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签署划款指令授权书的人员只限于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其名
单或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托管人,并于新授权书生效前将加盖管理
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书面文件送达托管人。变更
授权文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同时以电话形式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
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授权通知送达托管人并正式生效,同时原
授权书作废;
    (2)如果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
知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委托资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划款指令的提交
    (1) 电子邮件或传真或管理人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
    a) 管理人在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说明一栏应填写完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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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
    b)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
托管专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
    c) 凡指令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管理人服务平台形式发出的,则指令正本由
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
的划款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2) 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与托管人无关,管理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管理人还需为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
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银证转账、银信转账、银衍转账划款指令须于划款日 14:00
之前以双方约定方式送达托管人;赎回、场外投资等其他划款指令应于划款日
15:00 之前(或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双方约定方式送达托管人。对于托管人于上
述截止时间之后才收到的要素无误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将尽最大努力办理划款,
但是对于划款成功与否、延迟划款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不承担责任;管理人应
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在管理人服务平台提交的指令无需
电话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
视为送达。
    (3) 在委托资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管理人应在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
的同时将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形式
送达托管人;
    (4) 委托资产投资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在提交划款指
令同时均需向托管人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约定的形式发送相关凭证或合同扫描件
或复印件。
    (四)划款指令的执行
    (1) 托管人指定人员对传真或电子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
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根据本合
同进行监督,无误后托管人办理划款。若存在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
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更正的指令;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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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以银行托管专户或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内委托资产实际可用资金为限,托管人不为委托资产垫资,对于超出银行托
管专户委托资产实际资金头寸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
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重新发送经更正的
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约定的形式提供合理、必要
的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若有),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
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五)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托资产发
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托
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
资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
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
本合同相关约定形式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
令而给管理人或委托资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资产项下的银行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
    如果管理人负责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未能按本
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向托管人送交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管理人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
而导致委托资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上交所、深交所清算制度或托管人业务系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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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协商,对本条约定的划款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十一、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1、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向托管人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
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委托资产交易席位上的交易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
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
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
接收到数据,托管人对因管理人提供的数据错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或不
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2、管理人应保证提供交易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
登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
估算、清算、监督职能。其中 T 日转发的交易数据包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a) 上交所:过户库 GH、结算明细库 JSMX、证券变动库 ZQBD、证券其
它数量对账文件 qtsl、证券余额 zqye,过户库文件名须包含席位编号、其它库
文件名包含结算编号;
    b) 深交所:股份结算信息库 SJSMX.DBF、SJSJG.DBF、统计库 SJSTJ、
证券余额库对账库 SJSDZ、深交所发行库 SJSFX、深交所清算库 SJSQS。(以
上(1)和(2)适用于一个组合对应一个交易单元,以及多个组合共用一个交
易单元且共用交易单元的所有组合都由托管人托管的情况。
    以上数据仅限于与委托资产证券资金台账所对应的数据。
    因本委托资产业务需要,经管理人及托管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应相应增加相
关数据文件。
    3、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00 前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将 T 日清算后的
证券交易账户对账单发送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
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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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托管人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
全性和保密性。任何一方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通知另外一方,且在另外一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
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5、管理人应于 T+1 日 9:00 前将委托资产的 T 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
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
发送的情况除外)。
    6、关于本计划交易品种的费率标准及收取方式如附件十二。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政策变动导致费率变动,则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就相关
事项另行协商确定并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在管理期限内,若管理人
需要对佣金收取标准进行变更,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管理人需将委
托人书面同意函和变更后的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传真给托管人,变更的证券交易
费率表上需要说明变更后的费率表启用日期。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办理委托资产投资于标的股票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
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
交易的资金清算。
    (2)委托资产投资标的股票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3)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应根据委托资产投资政策,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划拨场内投资资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根据本合同约定核对无误后,根
据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者托管人营业机构柜台,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
台账,并通知管理人。
    (4)本着安全保管委托资产的原则,在不影响委托资产投资管理且和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托管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专户。
    (5)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
或托管人营业机构柜台,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专户。
    2、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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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根据 T 日交易数据进行清算并与管理人 T+1 日提供的证券资金台
账对账单进行核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 T 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
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 1.00 元的,不查差异原因, 以管理人提供的
对账单为准;
    (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 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
通知管理人,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 T 日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
人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并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
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人。
    3、场外交易清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
    (2)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进行场外交易、支付费用,管理人应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连同业务申请单或投资合同等其他付款证明文件(需为加盖管
理人授权印章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应管理人证转银划款指令之指示,托管
人有权将相关资金自证券资金台账划入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划款完成后,托管人
再根据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清算划款、支付费用等。场外
交易划款指令的内容应该包括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大额支付系统号、
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对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其表面相符性进行审
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
延误。管理人应为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指令中要求最迟划拨时
间小于二个工作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
金划拨成功。
    管理人应确保提交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和付款证明文件始终有效、真实、完整、
准确,并负责对该等付款行使依据原件的安全保管。对于管理人未及时向托管人
提交的委托资产付款权利和行使依据,以及将相关付款行使依据挂失、再转让等
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对委托资产付款权利行使依据
的保管并不保证该等付款行使依据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
    (3)如遇法定节假日,资金划拨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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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4、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5、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
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报告管理
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二、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
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
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但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组合规模变动、证券申购等管理人以外的因
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组合不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不
属于越权交易。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交易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十一)有关规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托管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在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管理人改正;如管理人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通知委托人并按监管要求
向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报告。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越权交易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
和管理人,由三方协商确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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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由
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过错导致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保证所需资金到位,以便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因越权交易所
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2、委托人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的监督仅限于形式
监督,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职责而对管理人越权交易、违规投资等行为承担责任,
但托管人未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的,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十三、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与估值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就委
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管理人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每个交易日及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对委托资
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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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于估
值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中午 12:00 前对估值日的资管计划份额净值进行核对。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
理人。
    (三)估值方法
    1、估值原则
    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2]206 号)、《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估值方法指引》、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
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信托受益权、其它投资品种或权益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其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的
影响较大的,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前述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
允价值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并向委托人披露。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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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按成本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获取确定的锁定期起始日前以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自获取确定的锁定期起始日起,按下列原则进行估值: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港股股票估值方法
    在计划估值日,沪港通/深港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计划估值日,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计划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计划的估值汇率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
计划的估值汇率。

    (4)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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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投资资产的估值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并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认可。
    (6)如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
最新规定估值。
    4、估值差错处理
    (1)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协商解决。
    (2)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 0.5%时,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
即更正。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
    (4) 委托资产资金汇划发生的银行费用(如有);
    (5)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标的股票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 本合同生效后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包括审计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管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产生
的相关费用等;
    (7) 相关税费;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如有)。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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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 0.3%/年或 40 万元/年按孰高原则收取。计
算方法如下:
    M=MAX(E×0.3%,400000)÷当年天数
    其中,M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的净值。
    管理费自产品成立日当日起,每日计提(若本计划终止时,包含终止日当日),
按季支付。如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由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完成支付事项。
管理人在此授权托管人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付费指令,
经管理人复核后从单一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在支付当日通知
管理人。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按照 1.5 万元/年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1.5 万元÷当年天数
    其中,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
    托管费自产品成立日当日起,每日计提(若本计划终止时,包含终止日当日),
按季支付。如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由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完成支付事项。
管理人在此授权托管人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付费指令,
经管理人复核后从单一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托管人账户并在支付当日通知
管理人。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为:
    户   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41590000001091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492
    3、外包服务费
    本计划应给付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按照 1.5 万元/年收取。
    计算方法如下:
    H=1.5 万元÷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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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计划外包服务费;
    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自产品成立日当日起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
管理人在此授权托管人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付费指令,
经管理人复核后从单一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托管人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外包服务机构收取外包服务费的账户为:
    户   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41590000001091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492
    4、上述(一)中 4 到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资产运作费用。如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不足支付,由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完成支付事项。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
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五)税收
    委托资产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
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或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
日期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本计划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本计
划委托资产承担,托管人应在管理人指定时间内,将应缴税款划转至管理人指定
账户,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的申报缴纳。若由于税款未及时划付
至管理人账户导致管理人未能在规定纳税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的,由此产生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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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罚款等支出,由本计划委托资产承担。如遇托管账户内委托资产余额不足
以支付上述税费时,委托人应当根据管理人追加委托资产书面通知指定的期限和
金额提交追加资产书面申请并及时、足额划拨追加委托资产。如委托人未按照管
理人通知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的,管理人有权自行变现与应缴税费等额的委托
资产以支付上述税费,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委托人未及时足额追加委托资产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延期缴纳
而发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或管理人为本计划垫付资金的,管理人有权自行优先
从委托资产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或垫付金额,委托资产不足补偿部分,由委托
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指定接收增值税税收的账户为:
    户   名: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110902035610827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




               十五、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配股权、优先认购权、增
发及可转债等融资的认购权、表决权等),由管理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管理人
在此声明对于配股权、优先认购权、增发及可转债等融资的认购权,管理人将根
据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中追加每笔资产时的使用用途及追加
资产金额最大限度行使权利;对于表决权管理人将放弃行使;对于委托资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管理人在沟通委托人意见后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律法规
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履行。委托人应监督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员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
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要约收购等相关披露),并监督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
工不进行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因委
托人或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而导致管理人发生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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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本计划的净值披露频率为每周披露一次,每周五前向委托人披露。
    (二)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委托人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资产净值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单一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单一计划清盘当期,不编制
当期的季度报告。
    (三)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
告,披露报告期内委托人资产的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资产管理年度报告
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托管人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意见。单一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单一计划清盘当期,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四)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五)披露方式
    管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需要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方式(委托人可
通过登录投资者服务平台(https://pb.gtja.com/equerying/)查询报告)中的一
种或者多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若有特殊需求,委托人应书面告知管理人。
    委托人接收信息披露相关的邮箱为:
    (六)其他
    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本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利益、委托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合同的生效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于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为法人或依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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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管理
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
成立。
    在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如需)和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提下,本合同自产品成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
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
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外,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
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
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不得以承诺回购、提
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
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
议。

    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管理人变更或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由委托人与变更
前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变更后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
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发生变化或执行口径
调整导致本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方应尽快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协商修
改本合同,确保本合同与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一致,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管理
人或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除发生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本计划的存续期限至委托资产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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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之日终止。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展期:

    (一)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二)本计划续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资产管理计划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

    1、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合同同时终止,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
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
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委托人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适用于委托人为法人或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情形);
       (6)合同当事人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合同当事人解
除合同的;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各方同意终止的;
       (8)如委托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规定,或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构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
业务的,管理人有权停止投资被停止的业务或者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项下
的被停止业务所涉及的部分委托资产(含因投资所持的标的股票)或者合同提
前终止后的全部委托资产(含因投资所持的标的股票)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
等相关费用后均由委托人承接;
       (9)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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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管理人卖出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标的股票后,委托人或管理人有
权决定终止本计划。
    (11)基金业协会决定不予备案和/或本合同签署后 1 个月内无法完成基金
业协会备案,委托人或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12)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的约定
完成委托资产的清算与返还工作,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4、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消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消、破产等原因不
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十八、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
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
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
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
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十九、通知与送达


    (一)除本合同就具体业务操作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按照本
合同第二条载明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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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EMS 等特快专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4、电子邮件通知:自通知方成功向被通知方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

    5、录音电话通知:自通知方以录音电话向被通知方发出通知之时送达;

    6、电话短信通知:自通知方以短信向被通知方发出通知之时送达。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在本计划终止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
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包括违反声明与保证条款)
的,构成违约。对于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
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
    如因委托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规定,或因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机关书面或者口头要求停止本合同项下
业务,给管理人或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如本合同得到履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因行政处罚带
来的损失和声誉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进行索赔、诉讼、仲裁所发生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
差旅费)。
    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45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
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一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命令,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或履行的
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管理人履行职责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由于管理人失去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或者因被停业整顿、停业、解
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或不能履行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6、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
损失的;
    7、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标的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或因委托人原因将委托资产投资标的股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委托资产损失及处罚),
因该等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及相关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和后果均
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托管人对存放在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资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获
得的合法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的委托资产的任何损失,托管人
都应免责;
    9、因沪港通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
取的停牌、停市、暂停沪港通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10、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


                                  46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四)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外,本合同项下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
济损失”。


                       二十一、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依据其解释。
    (二)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北京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
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
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


                              二十二、或有事件


    本条所称或有事件是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能以独
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或基金管理
公司(“子公司”)。
    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委托人、托管人、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就本合同项下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子
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上款所述转让完成后,对于转由子公司享有的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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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承担的合同义务,自转让生效时起管理人不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


                           二十三、其他事项


    1、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按监管要
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备案。本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管理
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监管要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
监管机构备案。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3、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48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
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章人: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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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现向您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

定是否参与本公司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一、了解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请您首先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的资格(批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294 号)。



    二、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

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

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

不同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因客户投资目的与需求不同,会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式,

从而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进行专

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取得最低收益。



    三、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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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

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风险

    (1)本单一计划委托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法定锁定期及归属锁定期(如适用)等限制性规定,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有可能导致

本计划无法在预期时间内变现,从而为委托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2)本单一计划通过沪港通认购 H 股标的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风险:a、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委托资产参与沪港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通过沪港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

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b、本计划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沪港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

对于被调出的沪港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c、沪港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总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沪港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1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d、只有沪港两地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沪港通交易日,

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e、每个沪港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

行。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旦前夕(12 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沪港通交易日的,沪港通仅

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f、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计划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沪港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服务,本计

划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沪港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

所/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g、本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沪港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

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h、本计划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i、本计划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j、本计划当日买入的沪港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k、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

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l、沪港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

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m、沪港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n、本计划因沪港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沪港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沪港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沪港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

市的,可以通过沪港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沪港通发行人供股、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沪港通买入或卖出。

    o、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沪港通交易的交收

期为 T+2 日。同时,沪港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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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本计划通过沪港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本计划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

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q、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本计划通

过沪港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r、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

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沪港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本计划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

市场晚一个沪港通交易日。

    s、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

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

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t、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

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 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

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u、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

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v、沪港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

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本

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

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计划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导致本计划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w、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

异,本计划买卖沪港通股票,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

纳税款。

    (二)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

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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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

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

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

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

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

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监管政策风险

    因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规定对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要求存在不确定性或发生变化,均可

能导致本计划的投资目标和安排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无法正常投资等。在该

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甚至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本计划,从而可

能影响本计划的持续运作及投资人的收益。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

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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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人知悉并认可,管理人在本计划项下购买标的股票将构成关联交易,

但需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税务风险。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

税及附加由委托资产承担,在存续期间由于税款缴纳按一个计税周期汇总计算缴纳,并将对估值

日计算和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带来一定影响。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所适用的税

收会计处理规则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或基金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

变化,由此产生的税款追溯调整计提或未来税款计提规则调整可能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影响,投资

者收益可能由此受到不利影响。

    6、适当性管理风险。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

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

资产。若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单一资管计划不相符,委托人将面临无法投资本单一资管计

划的风险。

    7、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投资特定品种的风险

    管理人根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将委托资产主要投向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标的股票,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因此该

种类型的投资的任何风险和收益均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管理人、托管人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

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

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和委托资产带来风险。



    六、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

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七、了解与委托资产投资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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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客户应当及时自行查询和了解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持有情况。客户应该

知晓,在其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一家发行人发行的

证券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时,应由客户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该等义务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

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

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面

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单一资产管理合同

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

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

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单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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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委托资产追加管理人通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贵司、托管人、管理人三方签署的《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cicc-cfgx-001)(下称“资管合
同”),我司作为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称
“资管计划”)管理人对于下述业务予以通知:
    我司将依据资管合同于本月扣付资管计划管理费/托管费/费用预计                      元,
请保证       年   月   日委托资产托管账户中有足额现金资产用于扣付上述费
用。


特此通知!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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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委托人授权书


                                  委托人授权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托管人”)与本人/本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中金财富长飞光
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本人
/本公司授权以下人员发送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相关通知等书面文件。现将书面文件用章样本
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管理人和托管人,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
权范围内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送书面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本人/本公司负全部
责任。

         姓名                      签/章样本                         联系电话及传真




    授权事项




                         备注:所有授权事项须被授权人签字生效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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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产品成立通知书

                                   产品成立通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下称“资管合同”),成立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

称“本计划”),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托管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

附表)转入本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本《产品成立通知书》出具当日为产品成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非现金资产: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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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书
                                        第 期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交付/追加现金委托资产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正)/非现金委托资产名称、代码、数量:

    1、本期资金交付/追加日:      年     月     日

    2、本期资金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建仓/支付相关费用。

    3、其他说明:烦请管理人在资金交付/追加日后的日内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建仓价格区

间为:元/股-元股;最终以管理人投资结果为准(资金交付/追加用于标的股票建仓时适用)。



声明:委托人特此确认,在上述建仓期内的投资交易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不存在违反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信息敏感期、法定锁

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不得买卖股票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

计划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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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1:委托资产提取申请书


                             委托资产提取及变现申请书


尊敬的管理人:

    本委托人拟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明细如下:

    现金资产

    申请提取股标的股票按照元/股-元/股卖出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声明:委托人特此确认,在本申请书发送日至委托资产提取日之间的投资交易符合中国及投资所

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已按照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

定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存在违反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

信息敏感期、法定锁定期、归属锁定期(如适用)不得买卖股票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

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国及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及员工持股计划所禁止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等)。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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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2: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明细如下:

    现金资产

    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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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问询函
                                           问询函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我司
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以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买入/卖出股票,请确认上述期间是否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股票交易期
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问询函回执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        年   月   日的问询函收悉,本人作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特此确认,贵司问询函所载交易期间并未处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中金财富长飞光纤光
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信息敏感期等限制股票交易期间。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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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投资主办人简介

                                投资主办人简介


一、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的投资主办人为许珍禛。




二、投资主办人简介:

许珍禛,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担任审计,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担任基金会计,2017 年 5 月进入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资管组担任经理,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
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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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


致:

    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本授权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由贵司托管的所有单一计划
产品。

       姓名            权限                 签/章样本              联系电话及传真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经办、复核




   预留印鉴




备注:
1、书面文件用章须预留印鉴与任意两人个人签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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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单一资产管理划款指令

                                       1
                                           划款指令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专用
                                       指令编号:第 X 号

                                指令日期:         年    月        日

                          划款日期:        年      月       日         时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敬请贵公司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和划款金额划款。
付款人:                                            收款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2
    收款行大额支付号(非必填项):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划款用途:

备注:

                                           预留业务印章:
经办:




复核:




资金账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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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十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序号                               监督内容                                         预警提示
1
                    1.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委托资产用于投资委托人指定的以下投资标的,委托资产投 1、托管人仅作事
         资比例均为按照市值计算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                           后监督,如果在

             (1)权益类资产: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长飞光纤光缆(股 日常监督过程中
                                                                                发现管理人有违
         票代码:6869.HK,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80%;
                                                                                反《投资运作监
             (2)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 0%-100%;
                                                                                督标准》或法律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
                                                                                法规有关规定等
         签订补充协议。
                                                                                违规行为,应对管
2            2、投资限制                                                        理人进行书面提
             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示。
         的 10%;                                                               2、提示函送达后
                                                                                两个工作日内管
                                                                                理人应予以正式
                                                                                回函,说明缘由
                                                                                并明确纠正期
                                                                                限。




                                          67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二: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证券类别              佣金标准         最小值(元) 最小值(元)
                                             (上海)     (深圳)
    股票                    0.03%              5元          5元
    债券(不含可转债/       0.02%               1元                0元
    分离债)
    封闭式基金、ETF、       0.03%               5元                5元
    LOF
    权证                    0.03%               5元                5元
    其它(如有请详细
    列明)

说明:
1、佣金中已经包含代证券交易所扣缴的经手费、证管费等一级费用,但不包括印
    花税、过户费等二级费用。
2、上述佣金收取标准将根据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市场状况等不时进行调
    整。如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经理或本证券营业部咨询。
3、佣金的计算方法:佣金=相同申报编号的汇总成交金额×费率(不满最小值
    的按最小值收取)
4、佣金的收取方式:在客户的资金台账中直接扣收。
5、本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本人/本机构已完全知晓并同意贵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特此确认。




                                    68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三:账户信息


1.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60004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大额支付号:


2.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415900000010916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3.管理人方指定的接收增值税税收账户信息:
户   名: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110902035610827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


4.委托人用于委托资产的移交、提取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69
                          中金财富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四: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共同签署的《中金财富长飞光纤员工持股计划长飞光纤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定

向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贵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我司担任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201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货币资产部分共计元人民币转入本资产管理计划开

立的托管账户中。

    请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我司签章明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起始运作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签章)



                                                                            年   月   日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