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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连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6-29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 2018-025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 2018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进行修订;以上议案已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此,公司对现行章程及相关附件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原条款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或持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上市地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香港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如果公司股票 披露。

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或持续
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上市地的
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香港联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如果公司股票
的表决情况。
                                       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以上时,董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以上股份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     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

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至少14天送达公司。                   前至少10天送达公司。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利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充分

议通过。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股东大 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会可授权董事会分配中期股利。         中小股东)诉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后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非股

                                     东大会另有决议,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

                                     分配中期股利。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一)现金;

    (二)股票。                         (二)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在上述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优先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中期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分红。

    公司每连续3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
                                           公司每连续3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
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
东配售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

    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 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东配售股份。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且公司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且公司

配股利,可以中期现金分红。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因外部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规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时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                                 修改为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或持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上市地的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香港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如果公司股票 披露。

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或持续
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遵守公司上市地的
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香港联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如果公司股票
的表决情况。
                                       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则关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权的股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30%以上时,董
                                      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以上股份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
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 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
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至少 14 天送达公司。                前至少 10 天送达公司。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