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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非公开发行2016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7-08-11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45195     债券简称:16 银河 D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6 日

 债券停牌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行的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

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银河 D1(145195)。

    3、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 270 天,发行规模

30 亿元,票面利率为 3.5%。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止。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的 8 月 20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

    (二)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四)债券停牌日:2017 年 8 月 17 日。
    (五)本年度付息兑付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六)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1 日。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付息。本公司最迟在本

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四、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银河 D1”证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

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

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人:郁军、王俭

    联系电话:010-66568587、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