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43

债券代码:145429          债券简称:17 银河 F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 银河 F4(145429)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2.5 年期,发行规模 25 亿元,票面利率为 4.98%。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存续期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及 9 月 23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7、兑付日:2019 年 9 月 2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 年 4 月 1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2.5 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98%,每手“17
银河 F4”(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9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付息日:2017 年 9 月 25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 银河 F4”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银河 F4”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18 日发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415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 789 号 6 楼
联系人:邢一唯
联系电话:021-32587357
邮编: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