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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关于受让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18-08-17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2%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银河期货受让银河金控所持银河德睿股
权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河期货”)行使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银河金控”)所持有的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
德睿”)12%股权,受让价格不高于银河德睿 6,667.3 万元的挂牌价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拟受让银河
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河德睿 12%股权项目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
挂牌,挂牌价格为 6,667.3 万元。2018 年 8 月 16 日,银河期货与银河金控就
本次交易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合
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二、产权交易标的
    1.本合同产权交易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
的股权。
    2.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4 月,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0,000 万元,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44,000 万元,占 88%股权,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 6,000 万元,占 12%股权。
    3.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产权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
估报告(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
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三、产权交易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经北金
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征集到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乙
方为产权交易标的受让方,乙方同意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标的。
    四、产权交易的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陆仟陆佰陆拾柒点叁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6,667.3 万元】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甲方和
北金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直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相应部分。
    2.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即本条第 1 款
转让价格减去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的保证金后的款项)一次性汇入北金
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3.价款划转
    经北金所审核批准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
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之规定,北金所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包
括保证金和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包括保证金
和剩余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1.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
    2.乙方承诺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
有劳动合同。
    六、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
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七、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处置。
    八、产权交接事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产权持有主
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北金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标
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在北金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
证 5 工作日后由于甲、乙双方其中任何一方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责任由违约
方承担。
    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
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3.在交易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
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
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应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人民币,单方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若不配合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
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3‰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损失。
    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向北金所申请将交易保证金扣除产
权交易费用后的余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违约补偿,本条第 1 款和第 3 款另
有约定除外。
    6.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委托北金所再次组织标的股权的交
易,再次成交的转让价款如低于原转让价款的,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
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金所、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7.其他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
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