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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8年度第六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09-10  

						债券简称:16 银河 G1                      债券代码:136455
债券简称:16 银河 G2                      债券代码:1364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度第六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
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信达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信达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信达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一、核准文件及发行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13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
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5 亿元(含 55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代码:136455、136456

    (三)债券发行额:55 亿元,其中品种一的发行规模为 49 亿元,品种二的
发行规模为 6 亿元。

    (四)债券存续期:3 年期(品种一)、5 年期(品种二)

    (五)票面利率:3.10%(品种一)、3.35%(品种二)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担保:无担保

    (八)发行时评级情况: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九)跟踪评级情况: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出
具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 SD【2018】072 号),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级维持为 A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三、本期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近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
理通知。本次仲裁的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
公司”、“被申请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
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
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
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 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
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
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
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公司的仲裁请求为:1. 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截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尚未支
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人民币 53,084,804.31 元;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被申请人实
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7%支付利息;2. 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为 1,499,841.00 元,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
额之日止,以 99,989,4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公司有
权对被申请人质押公司的 ST 长生(证券代码:002680)1900 万股限售流通股股
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
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情形,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
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 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100,000 元以补偿
公司花费的律师费;5.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以上 1-4 项合计人民币
54,684,645.31 元。

四、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信达证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首次获知该事项。在获知该事项后,信达证券
已及时督促发行人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信达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信达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本息
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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