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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年9月第四次)2018-09-25  

						债券代码:122322                                   债券简称:14 银河 G2
债券代码:136655                                   债券简称:14 银河 G3
债券代码:136656                                   债券简称:14 银河 G4
债券代码:143158                                   债券简称:17 银河 G1
债券代码:143294                                   债券简称:17 银河 G2
债券代码:143492                                   债券简称:18 银河 G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五年期)(债券简称“14银河G2”,债券代码“122322”)、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14银河G3、14银河G4”,
债券代码“136655、1366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银河G1”,债券代码“143158”)、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银河G2”,
债券代码“1432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债券简称“18银河G1”,债券代码“14349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关于诉讼进展
的事项披露如下:

    发行人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与李天阵委托合同纠纷的
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书等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发行人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
京 02 民初 242 号),原告李天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本案
按原告李天阵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4 银河 G2”、“14 银河 G3”、“14 银河 G4”、
“17 银河 G1”、“17 银河 G2”、“18 银河 G1”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
注相关风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 14
银河 G2”、“14 银河 G3”、“14 银河 G4”、“17 银河 G1”、“17 银河 G2”、“18 银
河 G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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