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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关于涉及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的公告2019-11-27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9-07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因杨振华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质押回
购交易发生违约,近日,针对该交易中有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公司已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公证部分交易,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案件、仲裁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
议书》,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
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1、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
人民币 141,010,273.50 元;2、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含)起至实际
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
基数,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
141,518,600.00 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含)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
数,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 1、2、3 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
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次申请执行案件、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7 日